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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保政策和报销比例有了明确规定
发布时间:2023/7/2   浏览量:479
日前,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新修订的《云南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修订为继承好、发展好、利用好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进一步促进全省中医药事业和产业发展。

  《条例》针对云南是全国重要的中药材优势产区和生产大省的情况,结合全省中药材产业发展实际,新增设立了中药保护与发展专章,对中药材产业发展从种植养殖的生态环境保护到全产业链发展以及监督管理作出细化规定。

  《条例》对中医医保政策和报销比例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有关部门完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机制,按照中医医疗特点动态调整中医医疗服务价格。要制定支持中医药服务发展的激励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和民族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开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时应充分考虑中医药特色,对中医特色优势病种给予倾斜,探索符合中医药规律的医保支付方式。要研究确定合理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和民族药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报销比例。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中医诊疗费用和服务项目数占住院总费用及诊疗项目数的比例不作限制。

  针对部分综合医疗机构对中医发展重视不够、未设置中医床位或将中医床位挪用等问题,《条例》对“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临床科室,设立中医门诊和中医病床,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中医病区和中医综合治疗区”的内容予以明确。另外,结合云南省情和中医药发展情况,对医师注册执业、中医药文化传承、促进中医药康养文旅融合等方面规定进行了修改、补充。(杜仲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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